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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范廷洪与田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廷洪,田锡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99号原告:范廷洪,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田锡云,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范廷洪与被告田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双方自愿和解,原告范廷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廷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廷洪负担。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