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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运芳与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芳,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091号原告:胡运芳,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吴岳烽,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8329Y。法定代表人:任美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胡运芳诉被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要求撤销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原告胡运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以其已就本案事宜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运芳负担。审 判 长  林穗菁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