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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秋玲、程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玲,程红旗,蒋法生,李继香,范建平,蒋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玲,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红旗,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审被告:蒋法生,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审被告:李继香,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原审被告:范建平,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原审被告:蒋法军,男,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济源市。上诉人李秋玲因与被上诉人程红旗、原审被告蒋法生、李继香、范建平、蒋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上诉人李秋玲公告送达交费通知书,限李秋玲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该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00元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秋玲在限定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秋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