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仕友、董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仕友,董德兵,徐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胡仕友,男,汉族,1968年4月4日生,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董德兵,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徐道平,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胡仕友与董德兵、徐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判阶段以(2017)皖0123民初203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德兵、徐道平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C区1幢1302室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胡仕友与被执行人董德兵、徐道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德兵、徐道平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C区1幢1302室房屋的查封(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