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金刚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利军,程云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747号原告:赵金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碧月,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新华图书大厦办公楼。负责人: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莉,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韩利军,男,汉族。被告:程云霞,女,汉族。原告赵金刚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利军、程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赵金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刚撤回对被告程云霞的起诉。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