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李贤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李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46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秋礼,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友动,该局耿集国土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贤海,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日,以被申请人李贤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曹庄村委会四组集体土地150平方米进行房屋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50平方米退还给贾汪区耿集办事处曹庄村民委员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秋礼和��友动,被申请人李贤海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