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西韩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秀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西韩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秀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811号原告:青岛西韩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西韩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61251333J。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泽锐,系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萍,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西韩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秀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远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秀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西韩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秀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西韩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翠玮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楚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