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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彭柏平、杨维玲、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彭柏平,杨维玲,刘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144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思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柏平,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杨维玲,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灿,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彭柏平、杨维玲、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广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广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君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