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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钟湘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湘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湘文,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钟湘文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未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湘文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湘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钟湘文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龙村圩往塘湖村方向行驶,途经五华县龙村镇金龙村路段时,碰撞到同方向在前面步行背着小孩的李某1,造成李某1及其小孩温某1受伤住院治疗,其中温某1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湘文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21.0mg/100ml。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湘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归案说明,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湘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湘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湘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