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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绍杰与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绍杰,共青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547号原告蔡绍杰。被告共青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共青城市共青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卢宝云,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绍杰诉被告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绍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绍杰申请撤销对被告共青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绍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蔡绍杰。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