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1行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班龙诚与田阳县那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龙诚,田阳县那满镇人民政府,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21行初184号原告:班龙诚,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黄秋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阳县那满镇人民政府。地址:田阳县那满镇。法定代表人:覃素娟,该镇镇长。第三人:李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班龙诚诉被告田阳县那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顺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班龙诚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龙诚以本院对第三人李顺就同一事实已经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龙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班龙诚负担。审 判 长  罗美娟审 判 员  黄照将人民陪审员  谢家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忠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