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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林长英、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英,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林长英,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赖圣明。被执行人: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华强。申请执行人林长英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林长英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5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自2011年11月21日计至2012年6月21日止);2、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2年6月22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3、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4、被执行人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3140元有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57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