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荣本与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本,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何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吴荣本。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红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红平。被执行人:何道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荣本与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何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何道英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何道英价值2700000元的其他财产或收入(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武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