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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荣本与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本,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何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吴荣本。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红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红平。被执行人:何道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荣本与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何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何道英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何道英价值2700000元的其他财产或收入(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武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