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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贾银高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银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85号之一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贾银高,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原住北京海滨区建材夺东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鹤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将被执行人贾银高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贾银高名下有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xxx号湖畔居x幢x单元1101室(所有权证号:玄转字第3498xx号)房产一套。该房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抵押,分别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贾银高执行标的额为595万余元。据调查,贾银高名下该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首封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债务,即无剩余价值,且贾银高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执85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保军审判员  杜雪州审判员  赵东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