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晟与秦喜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晟,秦喜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35号原告:苏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秦喜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苏晟与被告秦喜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王优才审判员吴镇汝人民陪审员佟振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单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