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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巩本湖与张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本湖,张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717号原告:巩本湖,男,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张洪华,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本湖诉被告张洪华、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本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巩本湖负担。审判员  韩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蓬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