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甄圣华、甄福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圣华,甄福喜,金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甄圣华,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甄福喜,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金小妹,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甄圣华与被执行人甄福喜、金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皖0103民初4287号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甄福喜名下位于合肥市颍上路某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甄福喜名下位于合肥市颍上路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