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334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143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案件款人民币477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申请执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