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张伟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0日至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及肖某在大冶市殷祖镇明珠花园四楼、殷祖镇水口湾、殷祖镇卫生院旁私房等地多次通过互联网接入缅甸赌博网站,以“龙虎斗”赌博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日参赌人员达几十人,并通过“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2210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受肖某邀约,在赌场内轮流负责报线、记帐、抽水和收发赌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肖某(另案处理)合伙开设赌场,协定各占赌场50%股份。2016年9月10日至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及肖某先后在大冶市殷祖镇明珠花园四楼、殷祖镇水口湾、殷祖镇卫生院旁私房等地,通过熊某(另案处理)介绍,多次接入互联网缅甸赌博网站(821-2线),以“龙虎斗”为赌博投注方式聚众赌博,每日参赌人员十几人,通过“抽水”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21000元,其中,非法获利的50%上交给熊某,由熊某与缅甸赌博网站结算,余款由被告人张某某与肖某平分。被告人张某某及肖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聘用被告人陈某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报线、记帐、抽水和收发赌资。2016年10月25日10时许,大冶市公安局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及19名涉赌人员。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退赃人民币55000元。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公安机关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证实本案线索来源及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归案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的出生年龄等。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肖某对账信息。4、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赌场赌资数额及作案工具电脑、电视机、账本等。二、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被告人张某某伙合开设“龙虎斗”赌场及人员分工、获利分成等。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在张某某开设的赌场通过“龙虎斗”方式进行赌博。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事实。四、现场勘查:大冶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上列证据,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皮雨生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