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满国与何能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国,何能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06号原告:王满国,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飞,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何能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国与被告何能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