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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满国与何能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国,何能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06号原告:王满国,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飞,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何能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国与被告何能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