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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丰、万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丰,万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521号申请人:孙丰,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万永杰,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丰与被申请人万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万永杰的银行存款12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120000元,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卢艳菊所有的皖K×××××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万永杰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12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万永杰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查封担保人卢艳菊所有的皖K×××××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孙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