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秀丽与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丽,黄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民初436号原告:吴秀丽,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金花,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吴秀丽与被告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黄金花返还借款17.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被告黄金花借原告吴秀丽20万元,后期还款2.2万元,尚欠17.8万元至今未还,于2017年5月16日书写一《欠条》。此款经催要未能给付。黄金花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传唤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黄金花借原告吴秀丽人民币17.8万元,有《欠条》为证,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全部返还借款。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花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吴秀丽17.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被告黄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哲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