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史雪芹、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雪芹,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刘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71号申请人:史雪芹,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4260422F。法定代表人:杜忠远,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济宁市京杭路明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4515429D。负责人:宋宗来,经理。被申请人:刘宗胜,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原告史雪芹与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刘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雪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在平邑农商行(账号9160116090142050002213)银行存款42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雪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961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在平邑农商行(账号9160116090142050002213)银行存款4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