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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必亮与刘际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必亮,刘际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698号原告:钟必亮,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际仇,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钟必亮与被告刘际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钟必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必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