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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杰、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杰,李梅,劳号,许翠琼,谭有则,梁玉梅,洪小健,许春玲,林下放,许柳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048号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雷州市西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该社理事长。被告:何杰,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李梅,女,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何杰妻子。被告:劳号,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许翠琼,女,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劳号妻子。被告:谭有则,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梁玉梅,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谭有则妻子。被告:洪小健,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许春玲,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洪小健妻子。被告:林下放,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许柳琼,女,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林下放妻子。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杰、李梅、劳号、许翠琼、谭有则、梁玉梅、洪小健、许春玲、林下放、许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何杰、李梅、劳号、许翠琼、谭有则、梁玉梅、洪小健、许春玲、林下放、许柳琼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502元,由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梁如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丰艳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