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玉平、常春芬、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平,常春芬,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玉平,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常春芬,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常峰,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7879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玉平、常春芬、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常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神木县两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21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