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方在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方在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656号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仕伟,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原告公司主管。被告:方在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在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