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湛惠、湛友琴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惠,湛友琴,湛建康,湛友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187号原告:湛惠。被告:湛友琴。被告:湛建康。被告:湛友贤。原告湛惠与被告湛友琴、湛建康、湛友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湛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