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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徐念与韩艳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念,韩艳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736号原告:徐念,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业,现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韩艳朋,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兴仁县。原告徐念与被告韩艳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徐念以本案标的款已含于赵金洪诉韩艳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徐念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明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