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林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林海,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住所地铜陵市淮河路房地产大厦附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991119-8。法定代表人:董明虎,主任。被执行人:林海,男,汉族,1978年12月2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梅秀,女,汉族,1977年11月9出生,住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市长江西村32栋404室房产、权证字号2007014578、共2007006372系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海、梅秀所有的本市长江西村32栋404室、权证字号2007014578、共2007006372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