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隆斌与蔡仁洪重庆龙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隆斌,蔡仁洪,重庆龙泉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627号原告:梁隆斌,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蔡仁洪,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龙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四巷46号C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58143。法定代表人:鲁汉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先建,男,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支公司。原告梁隆斌与被告蔡仁洪、重庆龙泉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梁隆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隆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隆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隆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