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邹荣贵、邹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邹荣贵,邹进明,陶金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路**号。代表人:缪秀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福,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林,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邹荣贵,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邹进明,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陶金兴,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被告邹荣贵、邹进明、陶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林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