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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518号申请执行人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冯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张文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76615.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