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9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丽芳与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丽芳,高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642号原告:贺丽芳,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高晶,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丽芳与被告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贺丽芳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