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丽芳与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丽芳,高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642号原告:贺丽芳,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高晶,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丽芳与被告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贺丽芳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