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冰与哈尔滨苍融流武道健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哈尔滨苍融流武道健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549号原告:刘冰,女,1993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工作人员,住湖南省。被告:哈尔滨苍融流武道健身,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何玉良,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刘冰与被告哈尔滨苍融流武道健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冰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牟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