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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淑华与张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华,张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760号原告郝淑华,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张佳伟,女,出生不详(智力障碍),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系双辽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淑华与被告张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淑华、被告张佳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欠款4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被告张佳伟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已偿还6万元,尚欠4万元,约定几天后偿还但至今未还。张佳伟辩称,原告所述借款10万元,已还款6万元,尚欠4万元的事实不存在。我不欠原告借款,我们之间不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6日被告与原告之子订立婚约后同居,2016年9月30日被告下腹疼痛,原告带被告到双辽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时发现,被告已带节育环。原告怕被告跑回家,自己家过的彩礼受损失,于是让被告出具了:“张佳伟欠郝淑华10万元,如果我要是跑了10万元退回”的借据。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也承认了被告的辩解,原告的丈夫在派出所的报案笔录也承认怕订婚过的彩礼受损失,才让被告出具的10万元借据。本案并不存在真正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是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间借款的事实不存在,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因婚约引起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郝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