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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中秋、李晨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秋,李晨光,张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10号申请人:杨中秋,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李晨光,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被申请人:张小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鹤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晨光、张小艳名下的银行存款446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