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中秋、李晨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秋,李晨光,张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10号申请人:杨中秋,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李晨光,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被申请人:张小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鹤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晨光、张小艳名下的银行存款446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