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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560号原告:乔某被告:马某被告:马某原告乔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乔某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鱼晓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