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560号原告:乔某被告:马某被告:马某原告乔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乔某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鱼晓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