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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付红与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153号原告:付红,女,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被告:付伟,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与被告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红承担。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霞书 记 员  刘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