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杜超三、吴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超三,吴小琴,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超三,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吴小琴,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谭伟,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杜超三与被执行人吴小琴、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谭伟名下的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伟名下位于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29-11号产权证号为0266309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