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永志与王国骅、熊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志,王国骅,熊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永志,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骅,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幸福,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永志与被执行人王国骅、熊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2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