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威与盛天昌、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威,盛天昌,盛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387号原告:赵威,男,1987年5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盛天昌,男,成年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盛健,男,27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盛天昌侄子。原告赵威与被告盛天昌、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天昌、盛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1440元(利息计算到2017年5月5日4个月的),共计314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盛天昌于2017年1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款30000元,用于给儿子说媳妇,由盛健做担保人,并当场留下欠条,多次索要至今没给付。盛天昌、盛健未作答辩。赵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当庭举证。对赵威提供的原始书证借条等证据,盛天昌、盛健未提出反驳意见及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赵威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盛天昌为儿子结婚,于2017年1月5日向赵威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并由盛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盛天昌及盛健给赵威出具借据并分别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未约定还款日期。经赵威催要,二被告推托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盛天昌欠赵威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未还,并由盛健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应随时返还借款。故对赵威要求盛天昌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双方约定自借款日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不超过法定限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盛健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承担保证责任,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在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盛健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盛天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赵威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40元(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5日);二、盛健对上述给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盛健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盛天昌直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盛天昌、盛健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