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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黑龙江省天龙绿色食品网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海,黑龙江省天龙绿色食品网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海,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龙绿色食品网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郭建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长海与黑龙江省天龙绿色食品网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购货款2280元、十倍赔偿金22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