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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陆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陆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843号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学习,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陆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