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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瞿艳与蒋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艳,蒋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瞿艳,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兆华,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艳与被执行人蒋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兆华名下位于雨花区红花坡1号1栋1门402号房屋(权证号码:7102650**),因上述房屋已办理抵押,故暂时不宜处置。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等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辉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