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永辉、宋惠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辉,宋惠琴,周献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唐永辉,男,汉族,1975年7月8日生,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宋惠琴,女,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周献更,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本院在执行唐永辉与宋惠琴、周献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