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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兴盛与被执行人李永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兴盛,李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严兴盛。被执行人李永贵。申请执行人严兴盛与被执行人李永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贵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兴盛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169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贵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军械修理厂职工,每月有固定收入。现李永贵单位已向我院交纳案款6379.5元,我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案款6379.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严兴盛。现申请执行人严兴盛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恢2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娟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4日地点:本院执行二庭合议人员:杨兴龙张胜利徐炜汇报人:徐炜记录人:张文娟徐:申请执行人严兴盛,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丰登南路117号远东420楼,身份证号622301197608311715。被执行人李永贵,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太空花园10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10104195702126132。申请执行人严兴盛与被执行人李永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贵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兴盛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169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贵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军械修理厂职工,每月有固定收入。现李永贵单位已向我院交纳案款6379.5元,我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案款6379.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严兴盛。现申请执行严兴盛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拟将本院(2016)陕0104执恢2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同意。杨:同意。决议:本院(2017)陕0104执恢2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