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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1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洪雷、黄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洪雷,黄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贾洪雷,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黄玉峰,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东宁县老黑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洪雷与被执行人黄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4600元,被执行人黄玉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6)黑1024执134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玉峰在东宁县东风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县老黑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2016)黑1024执13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玉峰所有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彩虹小区,建筑面积为88.78平方米的门市,以(2016)黑1024执134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玉峰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彩虹小区、房屋产权证号(2008)19822、建筑面积为63.63平方米的门市,以(2016)黑1024执134号之三执行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玉峰所经营的东宁市老黑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东宁市电业局的发电收益,因上述查封的两处门市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贾洪雷不同意处置。经本院采取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黄玉峰在辖区内的银行存款、工商冻结、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玉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玉峰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贾洪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玉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玉峰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黄玉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