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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山西德利风行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晋M×××××号飞度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军民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验,送检的许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照片、被告人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