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宋彰与南昌市东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彭甫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彰,南昌市东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彭甫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691号原告:宋彰,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荣,系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919746。被告:南昌市东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四经路1号江西柴油机厂3-2#2单元302室(第3层)。法定代表人:彭甫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甫春,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茂,系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108890。本院受理原告宋彰与被告南昌市东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彭甫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彭甫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本案还款与南昌市东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实际借款人也不是南昌市东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户籍地是安徽省霍邱县姚李镇龙头村河东组,现租住在南昌县金沙二路景城名郡。原告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80号集体户。故本案应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依法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原、被告在《关于南昌市东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外融资合作协议》中对协议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南昌市东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四经路1号江西柴油机厂3-2#2单元302室(第3层),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彭甫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明华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